(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姚記)生活中,合同的簽訂就是為了明確交易內容,避免誤解和糾紛,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。可是,若合同約定不明,糾紛還是會找上門來。近日,田家庵區(qū)人民法院民二庭就調解了這么一起因合同條款約定不明引發(fā)的買賣合同糾紛案。
2024年5月,原告胡某將其經(jīng)營的賓館結業(yè),將賓館內的設備設施全部變賣給被告樊某。二人簽訂《買賣合同》,約定所有設備設施總折價為11萬元,簽訂合同時交付定金1萬元,進場付5萬元,余款5萬元在拆除電纜前付清。酒店設施包括消防設備、各樓層水電設施及主電纜線、水暖設施、樓頂設備及管道。后來,胡某以設備設施全部拆除后未收到尾款為由,訴至法院。
在法庭上,樊某稱之所以扣留了5萬元,是因為二人當初約定拆除的項目中包括了賓館外部的主電纜線,現(xiàn)在卻被他人拆除,胡某違反了合同約定,所以不應當支付尾款。
承辦法官立即找到癥結所在,即賓館外部的主電纜線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拆除項目。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(xiàn)場實地查看,發(fā)現(xiàn)賓館內部僅剩下零星水管未拆除。法官當即向樊某釋法明理,根據(jù)合同顯示,并未明確約定外部主電纜線是否包含在內,且尾款的履行期限應在拆除電纜前。那么,不管有沒有外部主電纜這一項,樊某都屬先行違約方。如果判決的話,樊某除了支付尾款還要面臨支付一部分違約金。聽到這里,樊某陷入了沉思。
法官趁熱打鐵繼續(xù)站在雙方的立場上進一步調解。最終,雙方一致同意,樊某向胡某支付3萬元現(xiàn)金。
法官提醒,在簽訂合同時,要有明確的合同條款,涉及的具體項目最好列出明細或清單,防止因含糊不清導致日后各執(zhí)一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