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15日下午,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(fā)的執(zhí)行死刑命令,對故意殺人犯李某某執(zhí)行死刑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:2007年3月,時任淮南市潘集區(qū)某村委會主任的劉某某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指使劉某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糾集人員報復與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劉乙某。劉某遂聯(lián)系在浙江省寧波市的李某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,許諾給付報酬并寄去了路費。3月26日,李某糾集被告人李某某一起來到潘集區(qū)。李某、李某某,由劉杰帶領并指認了劉乙某及其住處后,多次預謀伺機對劉乙某行兇未果。同年5月8日晚,由李某、張某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望風,李某某持獵槍潛伏在潘集區(qū)田集街道軍民菜市場內劉乙某家附近,伺機作案。當晚20時58分許,劉乙某在自家門口刷牙后轉身進屋時,李某某持槍上前近距離從后面朝劉乙某腰部開了一槍,擊中劉乙某后腰部。劉乙某因腰骶部中彈導致腹腔內大血管破裂、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。次日上午,張某從劉某處拿到傭金4800元。
法院認為:被告人李某某受人糾集和指使,持槍射擊致人死亡,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,犯罪性質惡劣,情節(jié)、后果嚴重,社會危害極大,應當依法懲處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之相關規(guī)定,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(記者 張雪峰)